消費者每天都會接觸到成百上千,甚至上萬條商業信息,這些信息千姿百態,有可能是阿爾托茲在營銷活動中使用過的那種路牌,也有可能以報紙廣告、電視廣告、優惠券、宣傳、活動贊助、電話營銷甚至電子郵件的形式出現。以上所列的種種方式僅僅是眾多的企業和機構用來吸引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并維護與他們之間的關系的眾多傳播形式中的很少一部分。你也許會簡單地將這些工具統統視為“廣告”,但實際上,它們的正確名稱應該是營銷傳播(marketing communication),廣告只是營銷傳播中的一種形式。
那么,到底什么是廣告呢?
20世紀初,現代廣告學之父,著名的洛德暨托馬斯廣告公司(Lord&Thomas)老總阿爾伯特•拉斯克爾(Albert Lasker)將廣告定義為:“由因果關系驅使的、以印刷為形式的推銷術”。不過他的時代還沒有收音機、電視機和因特網,那時的商業社會和廣告活動的發展還十分有限。一個世紀之后,我們的世界經歷了巨大的變革,商業的屬性和需求已經改變,廣告的概念和操作也相應地發生了變化。
今天,廣告的定義已經大為擴展。例如,新聞工作者可能將廣告定義為一種傳播過程、公關過程或勸服過程;商務人士可能將廣告視為一種營銷過程;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可能更側重于廣告的經濟、社會和道德影響;而一些消費者則可能干脆把廣告看做垃圾。這些觀點各有各的道理,不過現在,我們將采用下面這個功能性定義:
廣告(advertising)是由已確認的出資人通過各種媒介進行的有關產品(商品、服務和觀念)的、
通常是有償的、有組織的、綜合的、勸服性的非人員信息傳播活動。
下面,讓我們將這個定義分解開來,對其中的各部分進行分析。廣告,首先是一種傳播活動。它實際上是一種非常有組織的傳播形式,由文字和非文字元素構成,以填充由出資人所指定的特定空間和時間。即便是非營利性組織也感覺到了募集資金的壓力。新西蘭這家公益組織的廣告因在為募集全國燒傷中心籌建資金的活動中對路牌廣告的創意性運用而獲得了一座戛納廣告節(Cannes Lions)銅獅獎。